1、认证范围
本文件规定了以下进行危险品及其包装检验的人员认证要求。
a) 危险品分类检验;
b) 危险货物运输包装性能检验;
c) 危险货物运输包装使用鉴定;
d) 危险品适载和仓储鉴定。
2、认证工作和任务描述
危险品检验人员认证工作是中国出入境检验检疫协会认证中心(以下简称认证中心)根据GB/T 27024-2014《合格评定一人员认证机构通用要求》及相应文件确定申请人符合认证要求的活动。主要包括申请、评估、认证决定、更新、重新认证及证书和标识/标志的使用。
3、认证的等级
3.1 初级
3.1.1 初级持证人员应已证实具有在中级或高级人员监督下按危险品检验作业指导书实施危险品检验的能力。在证书所规定的能力范围内,经雇主授权后,初级人员可按危险品检验作业指导书执行下列工作:
a) 调整危险品检验设备;
b) 实施检验;
c) 按书面验收标准,记录和分类检验结果;
d) 报告检验结果。
3.1.2 初级持证人员不应负责选择检验方法或技术,也不对检验结果进行解释。
3.2 中级
中级持证人员应已证实具有按已制定的检验规程执行危险品检验的能力。在证书所规定的能力范围内,经雇主授权后,中级人员可:
a) 选择所用检验方法的危险品检验技术;
b) 规定检验方法的应用限制;
c) 根据实际工作条件,将危险品检验法规、标准和规程转化为危险品检验作业指导书;
d) 调整和验证设备设置;
e) 执行和监督检验;
f) 按适用的标准、法规和规程解释和评价检验结果;
g) 实施和监督属于中级或中级以下的全部工作;
h) 为中级或中级以下的人员提供指导;
i) 报告危险品检验结果。
3.3 高级
3.3.1 高级持证人员应已证实具有按其认证的方法来实施和直接指挥危险品检验操作的能力。高级人员已具有:
a) 按标准、法规和规范来评价和解释检验结果的能力;
b) 具有使用仪器设备、装配等方面的足够实用知识,以选择危险品检验方法、确定危险品检验技术、并在没有其他可用标准的情况下协助建立检验标准;
c) 熟悉其他危险品检验方法。
3.3.2在证书所规定的能力范围内,经雇主授权后,高级人员可:
a) 制定、编辑性和技术性审核、以及确认危险品检验作业指导书和技术规范;
b) 解释标准、法规、规范和技术规程;
c) 确定所采用的特定的检测方法、技术规程和危险品检验作业指导书;
d) 实施和监督各个等级的全部工作;
e) 为各个等级的危险品检验人员提供指导。
4、合格条件
4.1 概述
报考人在认证考试前应先达到培训的最低要求,同时从业经历应满足最低要求。
4.2 培训
4.2.1 报考人应完成与申请认证方法和等级相关的危险品检验培训。
4.2.2 考虑到危险品技术和规章的发展,对于持有中级和高级的人员,应每两年进行一次持续性培训。
4.3 危险品检验从业经历
4.3.1 报考人应有所申请类别的从业经历。
4.3.2 高级职责要求具备任何特定危险品检验类别技术范围以外的知识。
5、考试评价
5.1 概述
5.1.1 总则
考试评价涵盖危险品检验方法、技术和类别。当报考人完成认证要求时,考试评价结果应在五年内保持有效。
5.1.2 考试内容
a) 对于初级,考试应包括以下考试科目:
-通用考试科目
-专业考试科目
-实际操作考试科目
b) 对于中级,考试应包括以下考试科目:
-通用考试科目;
-专业考试科目;
-实际操作考试科目;
-危险品检验作业指导书编写科目。
c) 对于高级,考试应包括以下考试科目:
-通用考试科目;
-专业考试科目。
5.1.3 考试辅助设备
只有在作为考试的一部分或由认证中心授权的情况下,才允许使用法规、标准、规程和电子设备等考试资料和辅助物品。
5.2 初级和中级的考试内容和评分
5.2.1 通用和专业考试科目各占相应比例,从认证中心收集的有效考试题库中随机选取。
5.2.2 实际操作考试科目应包括:在指定的试样上进行检测、按等级要求记录结果信息,并按规定格式编制检测报告。
5.2.3 危险品检验作业指导书编写考试科目应包括由中级考生编写书面的危险品检验作业指导书。
5.2.4 初级和中级考试的评分
5.2.4.1 初级报考人要获得认证资格,必须在每项考试科目(通用、专业和实际操作)中取得至少60%的成绩。
5.2.4.2 中级报考人要获得认证资格,必须在每项考试科目(通用、专业和实际操作和危险品检验作业指导书编写)中取得至少70%的成绩。
5.3 高级考试内容和评分
5.3.1 概述
所有申请高级认证报考人,必须成功完成中级相关类别的实际操作考试科目(分数大于等于70%)。拥有与中级相同的危险品检验类别的报考人,或者已经通过危险品检验中相关类别的中级实际操作考试科目的报考人,可以豁免参加有关中级实操考试。
5.3.2 通用考试科目和专业考试科目试题应认证中心批准的有效试题库中随机选取。
5.3.3 高级资格考试评分
通用考试、专业考试和检验规程考试应独立进行评分,并分别最低应获得70%的分才算通过考试。报考人须同时通过通用的、专业考试和危险品检验规程考试才能获得有效的资格认证。
5.4 考试实施
5.4.1 所有考试应由认证中心授权、批准和监控。
5.4.2 考试中,报考人应向主考人或监考人出示本人的有效身份证明及正式的考试通知。
5.4.3 任何报考人在考试过程中不遵守考试规则或参与作弊,应至少在一年内被排除在所有后面的考试之外。
5.4.4 除非主考人特别批准,报考人不允许带私人物品进入考场。
5.5 补考
5.5.1 报考人在考试中如有任何不道德行为将取消其至少12个月内继续考试的资格。
报考人如果没有通过一项或多项考试内容(例如基础、专业、实际操作等),可以参加补考,但不超过两次。
5.5.2 如果报考人在一个或多个科目上两次补考不合格,应完成认证中心批准的进一步培训,并要求重新参加所有部分的考试。
5.6 补充考试
5.6.1 初级和中级持证人员在增加其它类别时,应要求参加新类别的专业考试和实际操作考试。中级人员还需要为新的类别编写危险品检验作业指导书。
5.6.2 高级持证人员在增加其它类别时,只需要参加专业考试中针对该类别部分考试。
6、 认证
6.1 管理
符合所有认证要求的报考人应得到认证,认证中心应提供该认证的证据。这可以通过发放纸质证书、电子证书和/或通过电子方式上传并在认证中心网站上的数据库中显示相关信息来实现。
6.2 证书
证书应至少包括以下信息:
a) 被认证人的姓名,以及被认证人的出生日期(可选);
b) 唯一的身份识别(例如照片,或查阅带有数字编号的照片身份证明);
c) 认证中心名称;
d) 认证范围,包括参考本标准号、危险品检验认证级别,和/或适用岗位类别,包括签发日期;
e) 如适用,认证的限定范围;
f) 证书的生效日期和失效日期;
g) 认证中心任命的代表在证书上的签名;
h) 联系信息或网址,用于在认证中心的数据库中验证证书。
如果上述数据可以直接从认证中心的网站上打印出来,则打印出来的数据应包括打印日期和当前认证状态可在相关网站上核实的声明。
6.3 认证条件
6.3.1 证书的授予、扩大、暂停、撤销或重新认证由认证中心负责。证书的最长有效期为5年。
6.3.2 暂停认证,认证中心可以暂停认证:
a) 如果个人的身体暂时不能履行职责;
b) 如果个人被认证的方法发生了重大中断;
c) 连续两次未参加持续培训;
d) 在任何其他情况下,由认证中心自行决定。
6.3.3 撤销认证,以下情况,认证中心应撤消认证:
a) 由认证中心决定,即在审查了与认证程序不相符的行为或未遵守道德准则的证据之后;
b) 如果个人未能通过更新的要求,直到个人达到更新的要求;
c) 如果个人未能通过重新认证的要求,直到个人达到重新认证或初次认证的要求;
d) 由认证中心自行决定,当收到雇主提供的可核实的证据,表明个人已经在身体上丧失履行职责的能力时。
7、 更新
7.1 在初次认证和重新认证后的有效期结束之前,认证中心可以在出示以下文件的情况下将认证延长到新的有效期:
a) 连续从事与证书上显示的类型相对应的工作,未有重大中断;和
b) 未间断持续培训;以及
c) 成功完成相应的实操考试内容;或者
d) 成功满足体系化积分系统的要求。
7.2 证书持有人有责任启动更新所需的程序。
7.2.1 更新申请应在证书到期日之前向认证中心提出,且不得晚于证书到期日后的12个月。
7.2.2 如果在证书到期前或到期日收到更新申请,新证书的更新日期应与证书到期日相同(即不中断认证)。新证书的失效日期应不超过原证书失效日期的5年。
7.2.3 如果更新申请是在证书到期日之后收到的,新证书的更新日期应是满足所有更新要求时的日期。在这种情况下,将出现认证期中断的情况。新证书的有效期自原证书有效期届满之日起不超过5年。
7.3 证书在更新时的有效期最长为5年。
7.4 未达到更新要求的证书持有者应满足重新认证的要求。
8、重新认证
8.1概述
在每个第二有效期结束前,认证个人可由认证中心重新认证,新的有效期为5年或更短,条件是该个人符合规定的更新条款,并满足以下所述的适用条件。
证书持有人有责任启动重新认证所需的程序。如果在有效期结束后超过12个月申请重新认证,应再次顺利通过中级的完整考试(通用、专业和实际操作)和高级的专业考试内容。
8.2 初级和中级
8.2.1 申请重新认证的初级和中级证书持有者应提供由雇主出具的确认书,证明在申请重新认证的类别中持续进行令人满意及无重大中断的工作活动,并满足操作能力要求要求。
8.2.2 个人应成功地完成实际操作考试的内容,证明继续有能力在证书规定的范围内开展工作。这应包括测试与重新认证范围相适应的试样,此外,对于中级,还应编写一份适合初级人员使用的作业指导书。允许两次补考,需在重新认证考试后的12个月内期间完成。
8.2.3 如果在两次允许的补考中都没有通过,则应撤销证书。
为了恢复认证,报考人应:
-完成认证中心批准的进一步培训;以及
-重新参加初始认证所需的所有考试内容。
证书恢复后的有效期,自原证书失效期之日起不得超过5年。
8.2.4 如果不符合第8.2.1节中重新认证的标准,个人应完成第8.1节要求的通用、专业和实际操作考试。
8.3 高级
8.3.1 申请重新认证的高级证书持有者由雇主出具的确认书,证明在申请重新认证的类别中持续进行令人满意及无重大中断的工作活动,以及:
a) 满足相应的高级人员书面考试要求;或
b) 符合体系化积分系统的要求。
申请者应选择考试或积分系统进行重新认证。如果选择积分系统,需要提交雇主的证明文件或进入雇主的场所许可,申请者应向认证中心提供雇主批准的书面声明。
无论是笔试考试还是积分系统,持证人员都应该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并且得到认证中心的确认,证明其从事该方法工作未中断,或者通过中级实际操作考试,但无需编写危险品检验作业指导书。
8.3.2 如果持证人员重新考试的成绩未能达到最低70%,最多可允许两次补考。所有考试必须在12个月内完成,除非认证中心延长其时间。
8.3.3 如果在两次允许的补考中没有通过,证书将被撤销。为了恢复证书,报考人应:
- 完成认证中心批准的进一步培训;以及
- 按照初始认证的要求重考所有专业考试项目和危险品检验规程项目。
证书恢复后的有效期,自原证书失效期之日起不得超过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