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的位置是:首页 > 市场监管资讯

海关总署:关于扩大跨境电子商务企业对企业出口监管试点范围的公告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做好“六稳”工作、落实“六保”任务的部署要求,加快跨境电子商务新业态发展,海关总署决定进一步扩大跨境电子商务企业对企业出口(以下简称“跨境电商B2B出口”)监管试点范围。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在现有试点海关基础上,增加上海、福州、青岛、济南、武汉、长沙、拱北、湛江、南宁、重庆、成都、西安等12个直属海关开展跨境电商B2B出口监管试点,试点工作有关事项按照海关总署公告2020年第75号执行。  

本公告自2020年9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海关总署  

2020年8月13日

 

 

 

 

来源:海关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