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食品安全“四个最严”重要指示要求,进一步提升进口食品安全监管水平,便利进口食品贸易,海关总署近日修订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口食品境外生产企业注册管理规定》(海关总署第280令),将于2026年6月1日起正式施行。
本次《规定》的发布,充分体现海关在加强食品安全监管的同时,考虑了贸易便利化原则,在行业内引起积极反响。
海关总署将按照风险管理原则,根据对进口食品境外生产企业所在国家(地区)食品安全监管体现和食品安全状况的评估审查情况,结合相关食品风险水平,对进口食品境外生产企业实施分类管理,确定相应的注册方式、申请材料、评审程序以及其他注册管理要求。经风险评估或者有证据表明进口食品安全风险发生变化的,海关总署可以对相应注册管理要求进行调整。
《规定》将结合国际惯例对官方推荐注册食品调整为目录制管理并实施动态调整。列入目录食品的境外生产企业,应当获得所在国家(地区)主管当局推荐,所在国家(地区)主管当局应当对企业进行审核和检查,对符合注册要求的出具审核检查报告和推荐函。
《规定》充分考虑国际互认原则,双方可约定实施批量化企业清单注册及管理的简化措施,便利两国企业双向注册。第十七条规定,进口食品境外生产企业所在国家(地区)的食品安全管理体系获得海关总署认可,且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一)已与海关总署签署进出口食品安全合作协议的; (二)已于中国签署包括食品安全合作内容的协议、备忘录、联合声明等合作文件的;(三)海关总署经过风险评估认为可以采取清单注册方式的其他情形的,海关总署可以与所在国家(地区)主管当局书面约定对其企业采取清单注册方式。
《规定》新增自动延续注册方式,简化企业延续注册管理措施,《规定》二十一条明确,“企业注册有效期届满时自动延续,延续期为5年。”但存在以下情形的企业不予自动延续,情形包括:“(一)进口食品列入不予自动延续注册食品清单的;(二)企业因不符合注册要求,处于整改期间的;(三)海关总署依法暂停进口食品境外生产企业所在国家(地区)相关食品进口的。”
据海关数据,全球已有178个国家地区的9.3万余家食品企业在华注册。中国出入境检验检疫协会也将做好本次《规定》的宣贯工作,将于10月23日,邀请海关总署相关负责同志对本《规定》进行解读,欢迎大家报名参加。
联系人:
赵杉杉 010-62380368 18311069509
于海俊 010-62054249 15652826162
付金生 010-82029695 15011388183
邮 箱 fcc@ciq.org.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