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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进出口商品检验采信管理办法》问答式解读(二)

1.采信机构申请表如何获取和提交?

答:申请表在海关总署网站(总署公告120号附件3)下载,规范填写并经授权人签字和/

或机构盖章后,作为附件在进出口商品检验采信管理系统提交。

 

2.采信机构申请表中机构授权人有什么具体要求?

答:申请表中的机构授权人,指授权机构申请列入采信机构目录的机构法定代表人或者经机构法定代表人授权的代理人(如为代理人,需提供机构法定代表人的授权书并在资质申请时以附件形式上传)。

 

3.《采信办法》第七条中,要求的所在国家或者地区合法经营资质是指什么?可以提交哪些证明材料?

答:对于国内机构,该合法经营资质证明是指企业营业执照等。其他国家或地区机构可提交符合所在国家或地区规定的合法经营资质证明。

 

4.《采信办法》第八条中,要求提交的申请材料有近三年在国内外无与检验相关的违法记录声明,那么成立三年以内的机构可以申请吗?

答:可以申请,海关总署对检验机构能力进行评估审查时,将参考检验机构成立年限,综合考虑检验机构的资质能力。

 

5.申请机构全称有几个名称,可以同时申请吗?如果只能申请一个以哪个名称为准?

答:一家独立法人机构只能申请一个名称,以法人信息为准。采信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中的机构名称应与申请时填写的名称一致。

 

6.检验机构提交采信机构申请后,如何查看评估审查状态?

答:申请机构可在采信管理系统的备案管理中进行申请记录查询,可查看正在进行的申请状态和已结束的历史申请记录。如果申请状态显示为"已退回”的,表明海关总署经评估审查后,认为需申请机构进一步说明问题、补充相关资料或进行修改。申请机构可点击查看退回原因并重新补充提交申请材料。

 

7.采信机构评估审查结果将如何通知?会有哪几种审查结果?

答:审查结论将通过采信管理系统中的“公告消息﹣消息通知栏目及邮件通知。审查结论为通过或不通过。

 

8.具体咨询热线和资料查询网址?

海关热线:12360

采信咨询热线:010-65195151采信系统咨询热线:95198

所有公告以及相关文字材料均可在:海关总署官网﹣商检司网页上查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