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的位置是:首页 > 执法稽查普法宣传

市场监管总局“联合双打行动”部分案例汇编(口罩等防护用品案件)

新冠肺炎疫情发生以来,市场监管执法稽查部门迅速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坚决贯彻落实中央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工作领导小组决策部署,严厉打击非法制售口罩等防护产品的违法行为,从严从重从快查处了一批案件,切实维护了正常的市场经济秩序,有力保护了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现整理并公布上半年部分非法制售口罩等防护用品典型案例。

1.安徽省绩溪县市场监管局查处胡某涉嫌违法销售口罩案

125日,根据公安机关提供的线索,绩溪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华阳镇某超市外胡某违法销售口罩的行为进行现场检查。执法人员对现场在售及租赁场所库存的无任何标识、生产日期、部分有标识超过保质期的3149个各类口罩依法予以扣押,当事人未办理任何证照。执法人员及时追回已售出但未使用的各类口罩116个。

经查,胡某经营的口罩系经微信好友介绍,于2020123日从浙江桐庐某医疗器械公司楼某处购进,共计5500个,进价0.4-0.5/个不等,不同类型口罩对外售价1元、2元、10元、15元、20元不等,主要通过现场摆摊和微信推销方式销售,涉案货值金额36271元、违法所得7198.5元。

胡某上述行为已涉嫌构成违法销售与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有关的产品,目前该案正在办理中。

2.安徽省黄山市市场监管局查处屯溪区益康堂大药房涉嫌销售不符合要求一次性使用口罩案

125日,黄山市市场监管局接到群众举报,称屯溪区益康堂大药房销售的一次性使用口罩生产日期存在问题,并质疑产品质量。

经查,该药店正在销售由河南飘安集团有限公司生产的“飘安”牌一次性使用口罩涉嫌虚假标注生产日期,两个批次口罩分别标注生产日期为202022日和202026日,现场查获两个批次口罩10包,每包20个。经查,该店共进货两个批次口罩500包,已销售490包,每包进价28元,售价38元。执法人员对该现场查获的口罩进行扣押,并已送安徽省质检院检测。130日,该案移送黄山市公安局侦办。

3.安徽省阜阳市颍东区市场监管局查处2起涉嫌销售标注虚假生产日期口罩案

126日,阜阳市颍东区市场监管局河东所根据举报,对阜阳市颍东区河东天趣读书社进行检查,发现该店销售的飘安牌一次性使用口罩虚假标注生产日期。同日,阜阳市颍东区市场监管局河东所根据举报,对安徽中新高科产业有限公司阜阳市颍东卖场进行检查,发现该店销售的飘安牌一次性使用口罩虚假标注生产日期,销售的时尚防护口罩未标注厂名、厂址。

目前上述2起案件正在依法调查处理中。

4.安徽省太湖县市场监管局查处太湖县春天大药房有限公司涉嫌销售假冒“飘安”口罩案

128日,太湖县市场监管局接群众举报,称太湖县春天大药房有限公司近期销售的一次性使用口罩生产日期存在问题并质疑产品质量。该局立即组织执法人员现场核查,现场发现该药店正在销售由河南飘安集团有限公司生产的“飘安”牌一次性使用口罩,合格证标识生产批号20200205,生产日期标示为202026日。因该产品标识问题涉嫌假冒,该局于当日立案调查。经查,该店经销上述口罩2000只,未索取相关进货票据,经与河南飘安集团有限公司联系,确认该批口罩非该厂生产销售,太湖县市场监管局立即将相关信息向社会通报。目前,该案正在调查处理之中。

131日,太湖县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指挥部办公室从太湖县市场监管局通报中了解到,由指挥部从安徽省春源大药房有限公司(安庆)采购的9万只“飘安”牌一次性使用口罩系上述同类产品。该案件线索已移交安庆市公安局侦办。

5.安徽省宣城市市场监管局查处杨某涉嫌销售“三无”口罩案

128日,宣城市市场监管局接举报称中锐第一城小区北大门处有人销售“三无”口罩。执法人员立即赶赴现场,发现当事人杨某正以每个0.60元价格兜售无厂名、厂址、无执行标准的“三无”口罩。执法人员在盛装口罩的纸箱中发现检验小票,记录:品名FC14103,日期201399日,未记载检验结论。执法人员当场制止杨某销售“三无”口罩行为,查扣未售出的“三无”口罩6535只。

经查,杨某在2014年春节前,从其原打工单位仓库中拿了20139月生产口罩3箱,共计12000只,未支付货款。杨某将拿回的口罩存放在家中,在使用和赠送他人一部分后,剩余10658只。近期,杨某看到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爆发后,市场上口罩行情紧俏,于127日开始通过抖音小视频和现场摆摊的方式宣传销售口罩,截至被查处时止,杨某共销售口罩4123只,收到销售款2473.80元。目前,该案正在调查处理中。

6.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市场监管局查处徐某涉嫌无照销售口罩案

129日,根据群众举报,屯溪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在大润发超市门口发现徐某正在销售口罩,执法人员当场制止其销售行为。

经查,徐某在疫情发生后,于128日前往浙江省义乌市以11/个的价格购进了2000只普通防寒口罩,购回后在大润发超市门口销售,销售价为12/个。执法人员到达现场时已销售了约500只,另有一部分口罩遭哄抢。因当事人未取得营业执照和无法提供口罩的进货凭证,执法人员依法扣押了剩余的1341只口罩,屯溪区市场监管局对徐某违法经营行为予以立案查处,目前该案正在处理中。

7.安徽省合肥经开区市场监管局查处靳某等涉嫌销售“三无”口罩案

130日,合肥经开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在检查中发现,在一公寓楼内有人通过网店和微信朋友圈销售无生产厂名和产地、无质量合格证及无生产日期的口罩,且现场无法提供营业执照。

经查,当事人靳某等3人于126日、129日先后两次从肥东县安徽某纸业有限公司购进涉案口罩约10万只,并通过淘宝店铺和微信进行销售,单只售价1.7元至2元不等。至案发时止,已售出 6万余只,报损约1万只。当事人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产品质量法》、《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的相关规定,该局依法对尚未售出的21800只涉案口罩予以扣押,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进行立案调查,并通报供货商所在地市场监管部门

8.安徽省肥东县市场监管局查处涉嫌销售假冒“飘安”口罩案

130日,肥东县市场监管局接群众举报,称位于该县撮镇镇义和家园的合肥市玉永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肥东三店正在销售涉嫌假冒的口罩。该局立即组织执法人员赴现场检查,检查发现该店共购进标注为河南飘安集团有限公司生产的“一次性使用口罩”340袋,共计6800只,除现场查获的5只外,其余均已全部售出。经查证,此批口罩非河南飘安集团有限公司生产,属于假冒产品。

131日,该局对合肥市玉永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在肥东的另外7家分店进行检查,发现其中2家分店有销售涉案口罩记录。目前该局已对上述涉案的3家分店进行立案调查。另查明,涉案口罩由合肥市玉永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配送至该公司肥东相关分店。肥东县市场监管局已将该违法线索依法移送至合肥市玉永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住所地长丰县市场监管局调查处理。

9.安徽省芜湖市弋江区市场监管局查处杨某涉嫌销售无标签标识口罩案

130日,芜湖市弋江区市场监管局根据举报,对该区上海奥新芜湖经营部进行检查,现场查获6.85万只无标签标识的口罩,执法人员依法对该批口罩予以扣押。经查,当事人杨某从侯某处购进该批口罩,共购10.1万只,进价1.5/只,存放于杨某母亲店内。当事人通过其微信朋友圈,以1.5/只的单价进行销售,涉案货值15.15万元。截至案发,当事人已售出并发货3.25万只口罩,另有3.632万只已售出但尚未发货,销售金额累计达10.323万元。当事人未能提供货方资质证明和生产厂家营业执照、许可证及产品检验合格证明等材料。因当事人的行为涉嫌构成销售伪劣产品罪,该案已于21日依法移送公安机关。

10.安徽省固镇县市场监管局查处叶某、刘某涉嫌销售假冒“飘安”口罩案

130日,固镇县市场监管局接到消费者投诉,反映在固镇县城关镇腾飞五金店有销售假冒“飘安”口罩。根据蚌埠市市场监管局前期发出的执法提示,初步判断被投诉口罩涉嫌假冒,随即安排执法人员赴现场检查,现场未发现口罩。执法人员出示消费者提供的样品后,当事人叶某承认销售过,并称系从该县城关镇蔬菜市场刘某处购进。执法人员立即对刘某进行调查,据刘某供述:此产品是20194月份从山东省临沂市凯歌酒店用品店处购进,共购进30包,每包20只包装,进价1.20/包,销售价1.50/包。目前固镇县市场监管局已经立案调查,并将供货商线索通报给山东省临沂市市场监管局。

11.安徽省铜陵市市场监管局查处徐某涉嫌销售“三无”口罩案

131日,铜陵市市场监管局接到市公安局案件线索,称位于安徽顺丰速运有限公司铜陵第三营业部仓库内有人涉嫌销售“三无”口罩。

执法人员立即赶到现场核查,现场发现有一批口罩未标注厂名、厂址、生产日期及执行标准等标识,也未见产品质量合格证明。经初步调查,当事人徐某从一微信好友处购进口罩9万只,分三批发货,购进价5.2元每只,销售价为13元每只,此次已到货60000只,已对外销售10000只。执法人员责令徐某立即停止销售。目前,该案正在调查中。

12.安徽省宣城市市场监管局查处张某涉嫌销售假冒“飘安”口罩案

21日,宣城市市场监管局接举报称有人正在销售假冒口罩。执法人员立即赶赴现场,发现被举报产品标示为河南飘安集团有限公司生产的一次性使用口罩,注册证编号:豫食药监械(准)字20142640367号,经初步判断被举报产品涉嫌假冒。鉴于案情重大,宣城市市场监管局立即联系宣城市公安局、宣州区公安局对相关线索开展跟踪追查,目前此案正在调查处理中。

13.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市场监管局查处福建永惠医药连锁有限公司福州第六十六分店侵害消费者权益案

2020128日,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市场监管局根据相关线索,对福建永惠医药连锁有限公司福州第六十六分店进行立案调查。经查,当事人在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定点销售一次性医用口罩时涉嫌截留口罩等防控物资1300个,导致众多消费者来店内买不到口罩,扰乱正常市场经济秩序,侵害消费者权益。鼓楼区市场监管局经立案调查,对当事人作出没收违法所得5000元,罚款5万元的行政处罚。

14.福建省龙岩市长汀县市场监管局查处长汀县曾某无照经营不合格一次性口罩案

20202月,龙岩市长汀县市场监管局根据群众举报,联合长汀县公安局大同派出所到长汀县大同镇东街村曹屋巷26号的曾某家中核查,当场查扣3盒英文标识的一次性口罩(50/盒)和7盒日文标识的一次性口罩(50/盒)共计500个。经查,曾某以1500元的价格从晋江市陈埭镇连兴鞋材商行进货了日文标识的一次性口罩8盒(50/盒),英文标识的一次性口罩10盒(50/盒),在未取得营业执照的情况下在其朋友圈以2.8/个的价格销售日文标识的一次性口罩,以均价3.1/个的价格销售英文标识的一次性口罩,销售了日文标识的一次性口罩1盒,英文标识的一次性口罩7盒,销售货值1220元,违法所得510元。在扣的3盒英文标识的一次性口罩经抽样检验判定pH值不符合要求,在扣的7盒日文标识的一次性口罩经抽样检验判定细菌菌落总数不符合要求,不合格产品货值(英文标识按均价3.1/个计算、日文标识的按2.8/个计算)为1445元。当事人的行为分别违反了《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相关规定。

龙岩市长汀县市场监管局依法作出行政处罚:没收违法所得510元;无营业执照经营处罚款5000元;没收在扣的不合格一次性口罩500个;销售不合格防疫物资(一次性口罩)处货值金额2.5倍,3612.5元的罚款;上述合计处罚没款9122.5元。

15.福建省厦门市市场监管局查处厦门餐宝餐具等两家公司销售假冒“飘安”口罩案

202023日,根据群众举报,厦门市思明区市场监管局在查处某超市斗西店涉嫌销售侵犯商标专用权口罩案时,发现该案供货商为厦门金嘉亿商贸有限公司。通过深挖彻查,在厦门市公安局的配合下,厦门市市场监管综合执法支队循线发现厦门餐宝餐具有限公司为假冒“飘安”口罩的供货源头。经查,厦门餐宝餐具有限公司和厦门金嘉亿商贸有限公司,销售假冒“飘安”口罩2.4万个,以及销售没有中文标明产品名称、厂名和厂址,没有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的口罩2万个,构成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及产品质量违法行为。

厦门市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厦门经济特区产品质量监督管理条例》等规定,于2020220日对厦门餐宝餐具有限公司作出顶格罚款19.5万元,于202032日对厦门金嘉亿商贸有限公司作出顶格罚款22.5万元的处罚决定。

16.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市场监管局查处福州泰美实验仪器有限公司销售虚假标注生产日期和假冒一次性口罩案

202026日,福州市台江区市场监管局根据消费者投诉举报线索,依法对福州泰美实验仪器有限公司进行立案调查。经查,该公司法定代表人于123日从一陌生中年男性处购买“飘安”牌一次性使用口罩5000个,但未向出售人索要口罩的产品注册证、供货凭证等相关材料。5000个口罩中,该公司自用、赠送他人共约400个,消费者退货110个,其余4490个“飘安”牌一次性使用口罩全部售出。经核实,该公司销售的“飘安”一次性口罩侵犯“飘安”注册商标专用权产品行为,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所指行为。

310日,福州市台江区市场监管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之规定,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一、责令立即停止商标侵权行为;二、没收、销毁假冒“飘安”一次性使用口罩110只;三、罚款16万元。

17.福建省三明市市场监管局查处赵某某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一次性使用口罩案

202027日,三明市市场监管局行政执法人员根据消费者投诉举报线索对当事人赵某某进行了解核查,当事人未能提供该其销售的飘安 ®商标一次性使用口罩的合法来源证明。三明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其涉嫌销售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违法行为立案调查,并对涉案口罩予以扣押。经查,当事人通过微信群以2.5/个的价格从深圳同学许某某处购入侵犯 ®商标的一次性使用口罩3000个,扣除自用和他人自购使用的1220个,其余1780个以3/个的价格对外销售,违法经营额共计5340元。当事人的行为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侵权违法行为。

三明市市场监管局依法作出行政处罚: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责令改正违法行为;没收侵权一次性使用口罩237个;罚款8万元。

18.福建省泉州市南安市市场监管局查处泉州泉芳包袋有限公司生产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的口罩案

2020214日,泉州市南安市市场监管局根据举报线索,联合公安机关依法对位于南安市丰州镇的泉州泉芳包袋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现场堆放部分口罩成品、半成品和原材料,口罩成品无任何标识。当事人现场无法提供生产口罩的合法资质及口罩检验报告等相关材料。经批准,执法人员现场对口罩成品1810个及原辅料实施扣押,并于同日立案调查。2020217日,南安市市场监管局对在扣的成品口罩实施抽样送检,检验结果为不符合GB2626-2006标准要求。经查,当事人在未依法办理变更登记的情况下,擅自改变经营范围受他人委托生产无任何标签标识的不合格口罩,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有关规定。

泉州市南安市市场监管局依法责令当事人限期办理变更登记及立即停止生产、销售无标签标识、不符合国家标准口罩的违法行为,没收违法生产的口罩、原辅料,没收违法所得1750元,并罚款29820元,罚没款合计31570元。

19.福建省福州市闽清县市场监管局查处闽清县双联电子商务信息服务部经营无合法来源进口口罩案

202032日,福州市闽清县市场监管局在闽清县双联电子商务信息服务部现场检查时,发现该服务部销售的496包进口口罩无法提供合法来源证明,涉嫌违反了《福建省反走私综合治理工作规定》第十三条的规定。该局遂于当日依法立案调查,并扣押无合法来源的进口口罩496包。经查,当事人经营的进口口罩系2月份从印度尼西亚购进,但无法提供合法有效的进口手续,属于无合法来源证明的进口物品,数量1000包,每包3个,购进价格是4/个,自用50包,其余的950包用于销售,至案发日已售出454包,销售价格是4.5/个,货值金额13500元,违法所得681元。另当事人实际经营地址位于闽清县池园镇井后村芝东路159号,与营业执照上经营场所井后村芝东路60号不符。

41日,福州市闽清县市场监管局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一、当事人经营无合法来源进口口罩的行为,违反了《福建省反走私综合治理工作规定》第十三条之规定。根据《福建省反走私综合治理工作规定》第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没收扣押的无合法来源进口口罩496包,并处违法所得5倍罚款3405元;二、当事人擅自改变经营地址的行为,违反了《个体工商户条例》第十条第一款之规定。根据《个体工商户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罚款1500元。以上合计:没收无合法来源进口口罩496包,罚款4905元。

20.福建省泉州市晋江市市场监管局查处晋江市陈埭镇安松印花厂涉嫌超经营范围生产加工不合格KN95口罩案

202047日,泉州市晋江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根据日常巡查线索依法对晋江市陈埭镇安松印花厂进行执法检查。现场查获非医用KN95口罩13500个半成品KN95口罩片3500个,当事人现场提供的营业执照的经营范围与实际经营不一致,无法提供从事KN95防护口罩加工的有关证照、委托加工合同、检验报告。该局执法人员按规定进行抽查送检,经检验机构检测,该批送检非医用KN95口罩盐性介质平均56.432,过滤效率不符合GB/2626-2006标准,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个体工商户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有关规定。

泉州市晋江市市场监管局已对此进行立案调查,正作进一步调查处理。

21.福建省泉州市晋江市市场监管局查处福建省开德医疗器械有限公司涉嫌生产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一次性防护口罩案

2020410日,泉州市晋江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依法对位于晋江市紫帽镇洋店村的福建省开德医疗器械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发现当事人正在从事一次性防护口罩生产经营活动,现场查获一次性防护口罩成品240包,每包50只,共12000只(该口罩外包装贴有合格证,执行标准:GB/T32610-2016)。当事人现场无法提供一次性防护口罩相关检验报告。该局执法人员对现场查获的口罩依法抽样送检,经检测过滤效率85%,检测结果为不合格产品。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有关规定,涉嫌构成生产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一次性防护口罩的违法行为。

泉州市晋江市市场监管局已对此进行立案调查,正作进一步调查处理。

22.福建省福州市福清市市场监管局查处林某龙涉嫌无照加工口罩案

2020513日,福清市市场监管局根据群众举报,依法对林某龙涉嫌无照从事口罩加工的行为予以立案调查,并依法扣押其加工的标注“KN95”口罩成品共6500个及半成品、加工设备等。经查:422日,莆田市某鞋材有限公司与浙江某医疗科技有限公司签订《购销合同》,约定:浙江某医疗科技有限公司以6.5/个的单价向莆田市某鞋材有限公司购买“白板KN95口罩”500000个,总金额为3250000元。莆田市某鞋材有限公司将该订单中的部分口罩的打耳带及封口两道加工工序以0.35/个的单价委托福清市的林某龙加工。因林某龙仅从事打耳带及封口两道加工工序,且加工的口罩并非最终产品,福清市市场监管局无法对其加工的口罩予以抽检,遂将有关情况通报莆田局。

目前,福州市福清市市场监管局正在对林某龙涉嫌无照加工口罩案作进一步调查。

23.福建省泉州市市场监管局查处泉州市汉卓卫生材料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涉嫌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案

2020528日,泉州市市场监管局根据案件移送线索,依法对泉州市汉卓卫生材料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公司的口罩生产车间处于停产状态,仓库内未发现口罩的成品或半成品。在该公司的办公室查阅财物账时发现2张涉案的一次性口罩(非医用)销售清单,显示该公司确有生产销售涉案批次口罩。上述批次口罩经抽样送福建省纤维检验中心检验,检测结果为过滤效率项目不合格。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有关规定,涉嫌构成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违法行为。

泉州市市场监管局已对此立案调查,正按照执法程序作进一步调查处理。

24.江苏省常熟市市场监管局查处常熟市虞山镇关龙劳保用品厂生产销售不符合产品标准的一次性口罩案

2020129日,江苏省常熟市市场监管局根据举报,对常熟市虞山镇关龙劳保用品厂进行执法检查。经查,当事人自20191120日至2020125日共生产销售假冒进口口罩169.8万只,涉案货值28.285万元,获利20.635万元。经抽样送检,上述口罩为不合格产品。当事人涉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和假冒注册商标等违法行为,常熟市市场监管局已将该案移送公安机关开展调查。

25.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市场监管局查处常武卫生用品厂生产不符合国家标准的一次性口罩案

2020220日,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市场监管局对常武卫生用品厂开展执法检查。经抽样送检确定其生产的一次性口罩为不合格产品。武进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所得4900元、罚款4.5万元的行政处罚。

26.江苏省无锡市市场监管局查处吴某某销售以假充真的熔喷布案

202041日,江苏省无锡市市场监管局根据举报,组织江阴市市场监管局联合公安机关对吴某某涉嫌销售假冒熔喷布的情况开展调查。经查,吴某某将购进的水刺无纺布冒充熔喷布销售给江阴市某公司,涉案货值22.4448万元。无锡市市场监管局依法责令当事人退回货款,对涉案商品进行抽样送检,并将该案移送公安机关立案调查。目前,5名涉案人员已被刑事拘留。

27.江苏省张家港保税区市场监管局查处张家港市锐特运动休闲用品有限公司生产“三无”口罩案

2020415日,江苏省张家港保税区市场监管局对张家港市锐特运动休闲用品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现场查获其生产的无合格证明、无中文标明的产品名称和厂名厂址、无生产日期的一次性口罩共计12万只。张家港保税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罚款2.4万元的行政处罚。

28.江苏省连云港市市场监管局查处江苏佰亿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生产假冒他人注册商标口罩案

2020420日,江苏省连云港市市场监管局根据举报,联合公安机关对江苏佰亿贸易有限公司进行突击检查。经查,当事人自行订制标注有“新乡市康贝尔医疗科技有限公司”和“康贝尔”注册商标的一次性医用口罩外包装袋,并将其购买的一次性民用口罩分装到上述包装袋内进行销售。当事人涉嫌假冒注册商标、以非医用口罩冒充医用口罩,连云港市市场监管局已将该案移送公安机关调查处理,涉案企业负责人已被刑拘。

29.山东省日照市市场监管局高新区分局查处日照三维医疗器械有限公司生产不符合标准的日常防护型口罩案

2020224日,山东省日照市市场监管局高新区分局根据2020年国家监督抽查结果,对日照三维医疗器械有限公司生产的日常防护型口罩涉嫌不符合标准的情况立案调查。经查,当事人共生产该批口罩6000只,售出5960只,涉案货值7475元,获利173.7元。日照市市场监管局高新区分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没收违法所得173.7元、罚款2.2425万元的行政处罚。

30.山东省聊城市莘县市场监管局查处山东口卫士医疗器械有限公司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生产一次性防护口罩案

2020429日,山东省聊城市莘县市场监管局根据省监督抽查结果,对山东口卫士医疗器械有限公司涉嫌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生产一次性防护口罩的情况立案调查,并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查封生产设备、库存不合格产品和原材料,没收不合格口罩9950只和原料(熔喷布)13千克,罚款1.1万元的行政处罚。

31.天津市滨海新区市场监管局查处天津睿洋大药房有限公司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口罩案

2020131日,天津市滨海新区市场监管局根据举报,对天津睿洋大药房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现场查获标注“飘安”牌的一次性口罩100只,经鉴定为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产品。当事人共购进上述口罩1000只,已销售900只。滨海新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没收涉案口罩100只、罚款15万元的行政处罚。

32.天津市和平区市场监管局查处天津市和平区胡永利食品便利店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口罩案

202021日,天津市和平区市场监管局根据举报,对天津市和平区胡永利食品便利店进行执法检查。经查,当事人销售侵犯“ARAX”公司和“3M”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口罩共2365只。和平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没收涉案口罩、罚款5万元的行政处罚。

33.吉林省长春市市场监管局绿园分局查处长春市恒实大药房经营未依法注册的一次性医用口罩案

2020218日,吉林省长春市市场监管局绿园分局根据公安机关移送线索,对长春市恒实大药房进行执法检查。经查,当事人于2020122日购进标注有“河南飘安集团有限公司”的一次性医用口罩1600只并进行销售。通过鉴定,上述口罩非“河南飘安集团有限公司”生产,当事人涉嫌经营未依法注册的一次性医用口罩,涉案货值1200元。长春市市场监管局绿园分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罚没10.058万元的行政处罚。

34.湖北省仙桃市市场监管局查处湖北仙桃市耀威机械有限公司生产、销售不符合法定要求的一次性口罩案

2020129日,湖北省仙桃市市场监管局根据襄阳市市场监管局通报的案件线索,对湖北仙桃市耀威机械有限公司经营场所进行执法检查。经查,当事人在疫情期间使用自己生产的自动口罩机共生产无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无中文标明的真实厂名厂址的一次性口罩11万只,已售出8万只,捐赠1.2万只,库存1.8万只。仙桃市市场监管局经立案调查,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生产、销售上述口罩的行为,并对当事人作出没收上述不符合法定要求的一次性口罩1.8万只,罚款46.64万元的行政处罚。

35.湖北省仙桃市市场监管局查处湖北仙盟卫生防护用品有限公司生产、销售不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口罩产品案

2020228日,湖北省仙桃市市场监管局根据仙桃市防疫指挥部统一部署,对湖北仙盟卫生防护用品有限公司经营场所进行执法检查,并对当事人生产的某批次一次性口罩产品进行抽样送检。经查,上述批次的口罩产品过滤效率和标识等不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要求,为不合格产品,涉案口罩共计13.2万只。仙桃市市场监管局经立案调查责令当事人作出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作出没收不合格一次性口罩13.2万只,罚款39.6万元的行政处罚。

36.北京市昌平区市场监管局查处北京喾之康科技有限公司涉嫌伪造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案

2020415日,北京市昌平区市场监管局根据市局案件线索,对北京喾之康科技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经查,当事人未取得相关管理体系认证证书,擅自在其委托山东云杰永盛防护用品有限公司生产的“质诚”牌“PM2.5口罩(透气型)”产品包装上标称“本品已通过ISO9001 ISO13485质量管理体系认证”。涉案产品共5000个,货值金额8万元,违法所得1.64万元。昌平区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作出责令改正,罚款8万元,没收违法所得1.64万元的行政处罚。

37.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市场监管局查处广东广州市标达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未经批准擅自开展认证活动案

202041日,根据市场监管总局交办线索,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市场监管局对广东广州市标达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开展执法检查。经查,广州市标达检测技术有限公司通过刘某介绍,收到湖南某科技有限公司、浙江某科技有限公司的产品认证申请,分别于32日及36日共出具了虚假证书4张,共获利5000元。广州市番禺区市场监管局经立案调查,对广州市标达检测技术有限公司作出没收违法所得5000元,罚款23万元的行政处罚;对刘某作出责令改正,罚款3万的行政处罚。

信息来源: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执法稽查局网站

http://www.samr.gov.cn/zfjcj/